怀仁县陶瓷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全称是:怀仁县陶瓷行业协会。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怀仁县陶瓷企业、相关单位及个人会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的指引下,立足研究、协调、服务、沟通、监督、发展的原则,发挥协会联系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间的关系,监督企业自觉自律,为会员服务,为振兴怀仁县陶瓷产业服务。

第四条 协会接受怀仁县经济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怀仁县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职责范围: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监督会员自觉执行行业公约,实现行业自律。

二、研究并向乡政府提出振兴陶瓷产业发展规划意见和推进陶瓷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建议,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经济指导方针,协调和存进本行业的发展。

三、做好行业有关情况的调研工作,及时反映企业的实际困难的问题;搞好行业信息的统计、收集、分析、整理和交流工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法律和技术咨询服务。

四、参与本行业技术标准、管理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督促会员做好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做好向有关部门推荐优质产品、推出着名品牌的工作。

五、参与行业内重大投资、技改、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做好对符合产业政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项目的价格里审查工作。

六、组织与陶瓷相关的文化、经贸活动、组团观摩或参观国内外相关展销会或博览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规范陶瓷行业市场秩序,做好知识产权等工作,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加强行业内企业标识和产品商标的管理等工作。组织企业协商议价,保护公平竞争。

七、组织行业技术培训和专业技能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技能等级考核工作;在本行业内开展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做好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各种专业技术职称和荣誉称号等工作。

八、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

十、编辑协会刊物。收集、整理、研究、编写本行业资料、史料、专着。办好怀仁县陶瓷行业网站。

十一、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二、开展有利于会员单位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企业成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在协会中地位平等。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自愿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全县注册、从事陶瓷生产、经营、科研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有关管理部门和在陶瓷行业有成就、有专长、有影响的个人。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取得有关书刊、资料等信息;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向协会申诉支援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其它依章程应尽的义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需要本人提出申请,经协会秘书处审核,报请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会长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有10人会员代表或5名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常务理事会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由常务理事会集体决定,由秘书处具体筹办。

第十六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怀仁陶瓷事业、愿意为怀仁陶瓷事业做出贡献;

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业务能力强;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内因特殊情况需要罢免、更换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因故不能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能时,可以指定副会长或秘书长代行法代表人职权。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职务。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内设机构的日常工作;二、协调各工作部门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三、提名各内设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交付常务理事会决定聘用解聘;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二、捐赠,会员单位的赞助;三、政府资助;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协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重大经费支出由秘书处会同财务部做出计划,经常务理事会集体研究后执行。财政收支报告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不得被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和保险、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协会专、兼职人员聘任和报酬由秘书处报请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怀仁县陶瓷行业协会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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