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仁县陶瓷行业协会行规行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怀仁县陶瓷行业协会(下列简称协会)为促进产业技术进步,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制定陶瓷产业行规行约。

第二条 怀仁县陶瓷行业协会企业会员,指在怀仁地域内,或在怀仁县依法工商营业执照从事陶瓷生产、加工和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 本行规行约由怀仁县陶瓷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协会有权对造成陶瓷产业生产经营秩序混乱,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不遵守行规行约的经营企业采取必要的调解和通报措施,包括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还可以建议政府部门进行下列处罚:

(1)责令其改正;(2)予以警告;(3)处以罚款;(4)责令其停业整顿;(5)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章 行规

第五条 坚持公平竞争原则,树立正确的经营思想和经营作风,坚决反对为谋利而损害国家利益和行业整体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各陶瓷生产企业均应贯彻执行政府部门颁布的有关生产、营销的政策、法令、法规和条例。在国家没有标准的情况下,协会可组织企业制定统一的会员标准,由企业遵照执行,并作为行业内对产品质量评定的标准。

第七条 各陶瓷生产企业对政府部门在政策上有要求的,可书面报协会,由协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以妥善解决。

第八条 各陶瓷生产经营企业应做到:

(一)不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伪造产地,不作引人误解的质量表示;

(三)不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产品;

(四)不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的价格低价倾销其产品;

(五)不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六)杜绝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质量低劣的原材料,圣餐销售质量低劣的产品;

(七)对拖欠款数额较大,时间较长(一般为6个月)的客户,有关供货企业应及时向协会报告,以便定期在行业内公布,避免其他企业受损;

(八)不采用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销售其产品;

(九)不做虚假广告;

第三章 行约

第九条 同行不分体制,企业不分大小,要相互尊重,真诚合作,加强团结。

第十条 平等竞争,以优取胜,不以不正当的手段抢夺同行业务。

第十一条 同行之间在竞争中发现的问题,首先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通过协会协调解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行规行约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正式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行规行约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协会全体代表大会讨论补充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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